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石礦場安全法第43條,如果違反法規中的第14條、第19條、第23條第2項、第25條、第29條或第30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資料: 《石礦場安全法》 - 第14條規定了石礦場應該向主管機關報告、登記的事項。 - 第19條規定了石礦場應該遵守的安全規定。 - 第23條第2項規定了石礦場應當建立安全衛生管理機構。 - 第25條規定了石礦場應當進行的安全訓練。 - 第29條規定了石礦場應該有防止煤塵爆炸的措施。 - 第30條規定了石礦場應該有防止火災和災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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