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本法有關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礦業法第9條,本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即為經濟部。此外,若有必要,經濟部可以委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本法相關的事項。具體而言,經濟部可以將一些事項交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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