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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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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礦場安全監督員,指由主管機關指派從事有關礦場安全之檢查、管理及調查等監督業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法律條文,礦場安全法第8條所指的礦場安全監督員,是由主管機關指派從事有關礦場安全之檢查、管理及調查等監督業務的人員。礦場安全監督員的職責包括對礦場進行安全檢查,並確保礦場的安全管理和調查相關的事故。此法條的適用範圍涉及礦場的各項安全事務,並由主管機關指派相關人員進行監督工作。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第8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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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第 8 條規定:「本法所稱礦場安全監督員,指由主管機關指派從事有關礦場安全之檢查、管理及調查等監督業務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