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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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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爆炸物,係指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及其主要原料而言,其分類及特質如下: 一、火藥:爆發比較緩慢以燃燒作用為主並無顯著爆炸破壞作用之製成品。包括: (一) 黑色火藥及其他硝酸鹽類 (Nitrates) 之有煙火藥。 (二) 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之單基無煙火藥。 (三) 硝化纖維與硝化甘油 (Nitroglycerin) 之雙基無煙火藥。 二、炸藥:爆發常迅速隨即發生強烈爆炸破壞作用之製成品。包括: (一) 雷汞 (Mercuric Fulminate) 、疊氮化鉛 (Lead Azide) 、史蒂芬酸鉛 (Lead Styphnate) 、重氮二硝基酚 (Diazodinitrophenol) 等起爆藥。 (二) 硝化甘油及硝酸酯類 (Nitric Esters) 。 (三) 硝酸鹽類之炸藥。 (四) 過氯酸鹽類 (Perchlorates) 及氯酸鹽類 (Chlorates) 之混合炸藥。 (五) 苦味酸 (Picric Acid) 、三硝基甲苯 (T.N.T) 等硝基化合物之炸藥。 (六) 液氧爆藥及其他液體爆藥。 三、爆劑:以硝酸銨等氧化劑為主成份,須置於封閉裝置內以雷管始可引爆之混合物。包括: (一) 硝油爆劑類 (各種AN-FO) 。 (二) 漿狀爆劑類 (Slurry or Emulsion Blasting Agents) 。 四、引炸物:導火燃燒或爆炸作用之製成品。包括: (一) 雷管類。 (二) 導火索。 (三) 導爆索類。 五、具有爆炸性之化工原料:係指原料本身可直接爆炸或經引爆而爆炸者,包括供製造爆炸物用之三硝基甲苯、苦味酸、硝化甘油、硝化纖維、疊氮化鉛、雷汞、硝化澱粉、硝甲銨基三硝基苯、苦味酸銨等。 六、經經濟部指定之其他爆炸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爆炸物的分類和特質。根據該條規定,爆炸物包括火藥、炸藥、爆劑、引炸物、具有爆炸性之化工原料和經經濟部指定之其他爆炸物。 火藥是一種以燃燒作用為主並無顯著爆炸破壞作用的製成品。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舉例,火藥包括黑色火藥、硝化纖維的單基無煙火藥、硝化纖維與硝化甘油的雙基無煙火藥等。 炸藥則是一種爆炸迅速並具有強烈爆炸破壞作用的製成品。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舉例,炸藥包括起爆藥如雷汞、疊氮化鉛等,硝化甘油及硝酸酯類,硝酸鹽類之炸藥,過氯酸鹽類及氯酸鹽類之混合炸藥,硝基化合物如苦味酸、三硝基甲苯等,液氧爆藥及其他液體爆藥等。 爆劑是一種以硝酸銨等氧化劑為主成分,須置於封閉裝置內以雷管始可引爆的混合物。該條第三項舉例了硝油爆劑類和漿狀爆劑類。 引炸物是指導火燃燒或爆炸作用之製成品,包括雷管類、導火索和導爆索類。 具有爆炸性之化工原料指的是原料本身可直接爆炸或經引爆而爆炸的物質,包括供製造爆炸物用的三硝基甲苯、苦味酸、硝化甘油、硝化纖維、疊氮化鉛、雷汞、硝化澱粉、硝甲銨基三硝基苯、苦味酸銨等。 最後,根據該條第六項,還有經經濟部指定的其他爆炸物。該條並未提供具體的例子,因此無法提供其他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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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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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爆炸物,係指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及其主要原料而言,其分類及特質如下: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