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排除殘餘炸藥或原料廢料之排水系統中,應於距廠房十公尺以上之地點,加設適當之沉積池或水塘加以處理,將殘餘之炸藥或原料沉澱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17條,該法條規定在排除殘餘炸藥或原料廢料的排水系統中,應該在距離廠房十公尺以上的地點,加設適當的沉積池或水塘來處理殘餘的炸藥或原料的沉澱。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爆炸物製造廠場排水系統中有殘餘的炸藥或原料廢料,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該廠場應在廠房十公尺以上的地方設置適當的沉積池或水塘,將殘餘的炸藥或原料沉澱,再進行後續的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