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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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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殘餘炸藥或原料廢料之排水系統中,應於距廠房十公尺以上之地點,加設適當之沉積池或水塘加以處理,將殘餘之炸藥或原料沉澱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17條,該法條規定在排除殘餘炸藥或原料廢料的排水系統中,應該在距離廠房十公尺以上的地點,加設適當的沉積池或水塘來處理殘餘的炸藥或原料的沉澱。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爆炸物製造廠場排水系統中有殘餘的炸藥或原料廢料,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該廠場應在廠房十公尺以上的地方設置適當的沉積池或水塘,將殘餘的炸藥或原料沉澱,再進行後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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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 17 條規定:「排除殘餘炸藥或原料廢料之排水系統中,應於距廠房十公尺以上之地點,加設適當之沉積池或水塘加以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