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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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門應為木門,向外開啟,其內側不得有鐵器。 儲存爆炸性物品之庫房門應為二道,裡層木門,外層鐵門,分別向外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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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19條,廠房的門應為木門且向外開啟,門的內側不得有鐵器。而儲存爆炸性物品的庫房的門則應為二道,裡層為木門,外層為鐵門,並且分別向外開啟。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為「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其中第19條規定了廠房和儲存庫之門的要求。根據資料中提到的附件22,該附件可能包含了具體的法規內容,其中應該能找到對應第19條的相關規定和範例。然而,由於所提供的資料僅為摘錄條文,且未提供完整的附件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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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