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作業中電源中斷即有火警或爆炸之虞者,須另備自用發電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的第20條,對於可能會因為電源中斷而導致火警或爆炸的場所,必須另外準備自用發電設備。這表示在這些場所中,如果電源中斷,可能會有火災或爆炸發生的危險,因此必須有額外的發電設備,以便保持場所的運作和安全。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20條。(https://www.mol.gov.tw/theme/data/200201114717.11478201201114-014144/doc/390efccc.pdf)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