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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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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中電源中斷即有火警或爆炸之虞者,須另備自用發電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的第20條,對於可能會因為電源中斷而導致火警或爆炸的場所,必須另外準備自用發電設備。這表示在這些場所中,如果電源中斷,可能會有火災或爆炸發生的危險,因此必須有額外的發電設備,以便保持場所的運作和安全。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20條。(https://www.mol.gov.tw/theme/data/200201114717.11478201201114-014144/doc/390efc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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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 20 條規定:「作業中電源中斷即有火警或爆炸之虞者,須另備自用發電設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