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廠房照明及動力用輸電線,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經過廠房之高、低壓架空輸送電纜與廠房建築物間之距離不得小於架線電桿之長度 (最小不得少於十五公尺) 。 二、輸送線進入建築物之最後十五公尺應埋入地下。 三、變壓器之一次側應裝設適當之中矩點往復式避雷器。 四、變壓器之一次側儘可能靠近建築物之輸電線,進口處應裝設往復式避雷器。 五、變壓器二次側輸電線之入口應裝設接地線,並與電機設備之地線系統連結。 六、廠房內部電源應以專管埋設於牆壁或地下,並設自動遮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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