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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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內易發生火炸藥粉塵、可燃性蒸氣或粉塵者不得裝設照明設備。但為作業需要,得以阻隔方式 (牆上裝透明玻璃) 將防爆型燈具裝於牆壁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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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 22 條規定,在廠房內易發生火炸藥粉塵、可燃性蒸氣或粉塵的情況下,是不允許裝設照明設備的。但是,如果因為作業的需要可以以阻隔方式(牆上裝透明玻璃)將防爆型燈具裝在牆壁內。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找到相關的範例來說明這個法條。根據《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在製造爆炸物的工廠場所中,存在火炸藥粉塵、可燃性蒸氣或粉塵的情況下,是不建議直接裝設照明設備的。然而,為了作業的需要,可以使用阻隔方式將防爆型燈具裝在牆壁內。這樣可以達到照明的效果,同時也能保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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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