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管理法第18條第一項,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可以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情況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以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18條第二項,有關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的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以及其他管理事項的規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制定和定期更新的。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要為自己的機械設備加注柴油,該工廠需要先向所在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的設置條件和設備要求。只有獲得核准並依法設置的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才是合法的。
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為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前項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之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等為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或柴油,得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爰於本條予以明定,作為該規則訂定自用加儲油設施核准籌設之依據。另,併將液化石油氣納入規範,以符合實際需要。
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等為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或柴油,得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爰於本條予以明定,作為該規則訂定自用加儲油設施核准籌設之依據。另,併將液化石油氣納入規範,以符合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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