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加油(氣)站外,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得設置加儲油(氣)設施;其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19條的規定,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除了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加油(氣)站外,還可以設置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的加儲油(氣)設施。這些加儲油(氣)設施的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的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定制。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經濟部能源局官方網站,石油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最新修正日期為2021年11月3日。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加油(氣)站外,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得設置加儲油(氣)設施;其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考量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之地點、條件較特殊,需配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理需要統籌規劃設置,爰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設置管理規則管理之。
考量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之地點、條件較特殊,需配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理需要統籌規劃設置,爰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設置管理規則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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