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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045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違反「石油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之處罰疑義

主旨

貴局函詢有關違反「石油管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為處罰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負貴局 94 年 1 月 28 日能油字第 09400005150 號函。

二、按石油管理法之立法意旨在於促進石油業之健全發展,維護石油市場之產銷秩序,確保石油之穩定供應,增進民生福祉,並發展國民經濟兼顧環境保護(參照該法第 1 條規定)。又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因其嚴重影響石油市場秩序,且具公共安全之危險性,故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復依該法第 40 條第 2項規定:「前項…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沒入之」。準此,凡屬違反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不論該等設施係租用、借用或自行建造,應均依上開規定處罰,始能與該法第 40 條第 2 項有關沒入之規定相配合,以符合立法目的。

正本

經濟部能源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400045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3 日發布,要旨:違反「石油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之處罰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