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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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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輸入未經准許之石油種類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2. 2.前項所輸入之石油,沒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4條第1項,如果一家取得了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但違反了該法第11條規定,輸入了未經准許的石油種類,則將受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命令其停止營業不超過三個月,或者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根據該條第2項,被輸入的石油將被沒收。 根據上述法規,一家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後,如果輸入了未經准許的石油種類,將受到罰鍰處罰,並且可能面臨停業或許可執照被廢止的後果。此外,违法輸入的石油也將被沒收。 參考資料: 石油管理法 (最新修正版)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輸入未經准許之石油種類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所輸入之石油,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石油輸入業輸入未經開放進口之石油,破壞兩階段開放進口政策,紊亂石油市場秩序,應處以相當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許可執照。   二、為有效執行,前開情形所輸入石油,得予沒入。

(0900927 制定)

一、石油輸入業輸入未經開放進口之石油,破壞兩階段開放進口政策,紊亂石油市場秩序,應處以相當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許可執照。   二、為有效執行,前開情形所輸入石油,得予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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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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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44 條規定:「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輸入未經准許之石油種類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