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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輸入未經准許之石油種類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2. 前項所輸入之石油,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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