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4條第1項,如果一家取得了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但違反了該法第11條規定,輸入了未經准許的石油種類,則將受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命令其停止營業不超過三個月,或者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根據該條第2項,被輸入的石油將被沒收。 根據上述法規,一家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後,如果輸入了未經准許的石油種類,將受到罰鍰處罰,並且可能面臨停業或許可執照被廢止的後果。此外,违法輸入的石油也將被沒收。 參考資料: 石油管理法 (最新修正版)
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輸入未經准許之石油種類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所輸入之石油,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石油輸入業輸入未經開放進口之石油,破壞兩階段開放進口政策,紊亂石油市場秩序,應處以相當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許可執照。 二、為有效執行,前開情形所輸入石油,得予沒入。
一、石油輸入業輸入未經開放進口之石油,破壞兩階段開放進口政策,紊亂石油市場秩序,應處以相當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許可執照。 二、為有效執行,前開情形所輸入石油,得予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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