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石油管理法43

快速跳轉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准處分安全存量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3條,如果違反第26條第1項的規定,未經核准處分安全存量,將對負責人處以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的罰鍰。這種違規行為可能包括石油業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或條件進行石油存量處理或處置。根據這項法條,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如果一家石油公司沒有經過必要的核准程序,未能按照安全要求處理其石油存量,其負責人可能會被罰上述金額。石油管理法第26條規定了石油業者應當如何處理和管理其存量。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處分安全存量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落實安全存量之固定性,以確保石油穩定供應,對於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歇業時,未經核准即處分其安全存量者,其負責人應處以相當之罰鍰,俾免規避。

(0900927 制定)

為落實安全存量之固定性,以確保石油穩定供應,對於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歇業時,未經核准即處分其安全存量者,其負責人應處以相當之罰鍰,俾免規避。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石油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43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處分安全存量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