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或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未遵期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證照或勒令歇業。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2條,對於違反依照第21條第2項所定的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或違反第32條第2項未按期改善的行為,將會處以2,000萬新台幣以上1億新台幣以下的罰鍰;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命令其停止營業不超過三個月,廢止其證照或勒令歇業。 關於此條的範例,一個可能的案例是某家石油公司違反了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的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石油處置,導致環境污染和公共安全問題。這種情況下,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2條,該公司可能會被處以高額罰鍰、停業處分或廢止證照。
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或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未遵期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證照或勒令歇業。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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