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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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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或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未遵期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證照或勒令歇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2條,對於違反依照第21條第2項所定的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或違反第32條第2項未按期改善的行為,將會處以2,000萬新台幣以上1億新台幣以下的罰鍰;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命令其停止營業不超過三個月,廢止其證照或勒令歇業。 關於此條的範例,一個可能的案例是某家石油公司違反了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的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石油處置,導致環境污染和公共安全問題。這種情況下,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2條,該公司可能會被處以高額罰鍰、停業處分或廢止證照。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或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未遵期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證照或勒令歇業。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00927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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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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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42 條規定:「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或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未遵期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