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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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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儲備安全存量或儲備不足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情節重大或經改善後六個月內再違反同一規定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石油管理法第41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 违反第24条规定,未储备安全存量或储备不足的单位或个人,将被处以200万新台币以上1000万新台币以下的罚款,并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改善。 - 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遵行改善要求,可以连续按次处以罚款,直到改善为止。 - 如果情节严重或在改善之后的六个月内再次违反同一规定,还可以被责令停止营业最长三个月或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例子:根据媒体报道,某石油公司在储备柴油时未达到规定的安全存量,被相关主管机关发现。根据石油管理法第41条的规定,该公司将面临1000万新台币以下的罚款,并被要求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储备改善。如果公司不按照要求改善,可能会连续受到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或在改善后的六个月内再次违反同一规定,该公司可能会被迫停业一段时间或撤销经营许可证。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儲備安全存量或儲備不足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情節重大或經改善後六個月內再違反同一規定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立法理由為落實第二十四條規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安金存量之規定,對於違反業者特別加重其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情節重大或經改善後六個月內再違反同一規定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撒銷其許可執照。

(0900927 制定)

為落實第二十四條規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安金存量之規定,對於違反業者特別加重其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情節重大或經改善後六個月內再違反同一規定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撒銷其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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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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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41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儲備安全存量或儲備不足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