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儲備安全存量或儲備不足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情節重大或經改善後六個月內再違反同一規定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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