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石油管理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
  2. 前項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沒入之。
  3.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