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0條,該條規定了違反石油管理法的相關行為所需承擔的罰則。以下是對每款情事的釋義: 一、違反石油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 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的業者,如果未經登記即從事此項業務,將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二、違反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 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的業者,如果違反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三、違反石油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違反石油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的業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四、違反石油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 違反石油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的業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0條的第2項規定,前述違規業者所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將被沒入。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0條的第3項規定,如果上述情事之一造成公共危險,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0條的第4項規定,法人犯前述罪行的除了要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也會科以前述罰金。 資料來源:《石油管理法》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 前項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沒入之。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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