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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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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
  2. 2.前項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沒入之。
  3. 3.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 4.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0條,該條規定了違反石油管理法的相關行為所需承擔的罰則。以下是對每款情事的釋義: 一、違反石油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 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的業者,如果未經登記即從事此項業務,將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二、違反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 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的業者,如果違反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三、違反石油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違反石油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的業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四、違反石油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 違反石油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的業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0條的第2項規定,前述違規業者所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將被沒入。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0條的第3項規定,如果上述情事之一造成公共危險,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0條的第4項規定,法人犯前述罪行的除了要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也會科以前述罰金。 資料來源:《石油管理法》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   前項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沒入之。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00927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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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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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40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