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第32條規定了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石油管線的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如果石油管線出現腐蝕現象並影響安全時,業者應立即進行汰換。此外,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記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主管機關對石油管線有權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檢測,業者不得拒絕。業者應在每年十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的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檢測、汰換狀況做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此外,業者還應向主管機關提交石油管線的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以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參考資料: - 石油管理法 - 石油管理法施行細則 - 司法院裁判書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 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 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 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基於維護管線安全,爰明定管線應符合標準、並應定期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提報資料等規定事項,俾供業者遵循。
基於維護管線安全,爰明定管線應符合標準、並應定期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提報資料等規定事項,俾供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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