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第51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如果加油站在開業後的一個月內沒有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將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2. 在接受罰款後,主管機關將通知被罰者限期改善;如果超過期限仍未改善,可以連續多次處以罰款,直到改善為止。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是否有具體的範例與此法條有關。
違反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於加油站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處罰後,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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