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於加油站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情形經處罰後,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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