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副產之石油製品售與非石油煉製業。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輸出石油之登記。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輸入溶劑油或潤滑油,未按時備查資料或申報不實。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 五、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業者未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並作成紀錄者或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保存紀錄五年以上者。 六、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石油基金而煉製石油或售與石油煉製業。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繳納石油基金而將副產之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
石油管理法第50條規定了以下多項違法行為及對應處罰: 1. 違反第12條第2項規定,將副產的石油產品售給非石油煉製業者,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舉例:石油煉製廠A將其副產的潤滑油售給非石油煉製業者B,違反了該規定,可以根據此條規定對A處以罰鍰。 2. 違反第12條第3項規定,未按照第15條規定辦理輸出石油的登記,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舉例:石油業者C未按照法律要求辦理輸出石油的登記手續,違反了該規定,可以根據此條規定對C處以罰鍰。 3. 違反第12條第5項規定,輸入溶劑油或潤滑油,未按時備查資料或申報不實,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舉例:石油業者D進口了溶劑油,但未按時備查相關資料或者提供不實的申報資訊,違反了該規定,可以根據此條規定對D處以罰鍰。 4. 違反第28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舉例:石油業者E在官方進行例行的檢查時,故意阻撓檢查人員的工作,違反了該規定,可以根據此條規定對E處以罰鍰。 5. 違反第33條第2項規定,業者未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代行檢查機構進行檢查並保存紀錄,或違反第33條第3項規定,未保存紀錄超過五年,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舉例:石油貯存業者F未按照法律要求委託指定的檢查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未保存檢查紀錄超過五年,違反了該規定,可以根據此條規定對F處以罰鍰。 6. 違反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繳納石油基金但煉製石油或將副產的石油產品售給石油煉製業者,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舉例:石油煉製廠G未按照法律要求繳納石油基金,但繼續煉製石油或者將副產的石油產品售給其他石油煉製業者,違反了該規定,可以根據此條規定對G處以罰鍰。 7. 違反第3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繳納石油基金但將副產的石油產品售給非石油煉製業者,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舉例:石油煉製廠H未按照法律要求繳納石油基金,但將副產的石油產品售給非石油煉製業者,違反了該規定,可以根據此條規定對H處以罰鍰。 此外,根據石油管理法第50條規定,以上違法行為的罰鍰範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副產之石油製品售與非石油煉製業。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輸出石油之登記。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輸入溶劑油或潤滑油,未按時備查資料或申報不實。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 五、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業者未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並作成紀錄者或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保存紀錄五年以上者。 六、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石油基金而煉製石油或售與石油煉製業。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繳納石油基金而將副產之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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