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本法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 二、違反規定,有事實足認不能於九十日內改善者。 三、一年內違反同一規定事項達三次者。 四、一年內經處罰累積達六次者。 五、違反規定煉製、輸入、銷售油品一次達二○○公秉以上者。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9條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八條所指的情節重大,是指在本法的規定下,出現以下情況之一: 一、違反規定,導致公共危險發生; 二、違反規定,無法在九十天內改善的事實被證實; 三、在一年內违反相同規定的事项達到三次; 四、在一年內累計累積六次以上被處罰; 五、違反規定,煉製、輸入、銷售油品達到二百公升以上。 根據最新的石油管理法規,這些條款所指的情節重大的懲罰將根據相應的規定予以執行。具體範例可參考相關的法律案例和真實事件。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本法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 二、違反規定,有事實足認不能於九十日內改善者。 三、一年內違反同一規定事項達三次者。 四、一年內經處罰累積達六次者。 五、違反規定煉製、輸入、銷售油品一次達二00公秉以上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