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原油提供予未經專案核准之非石油煉製業。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輕油提供予未經專案核准之非石油煉製業或非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所煉製之石油。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報告其業務,或妨礙、拒絕或規避查驗。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8條的規定,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將受到罰鍰處罰,罰鍰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如果情節非常嚴重的話,除了罰鍰之外,還可以命令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具體情事如下: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將原油提供給未經專案核准的非石油煉製業。 例子:某公司未經專案核准,私下提供原油給一個未經經營許可的非石油煉製業。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將輕油提供給未經專案核准的非石油煉製業或非製造石化原料的工業者。 例子:一家石油公司私下將輕油提供給一家未經經營許可的非石油煉製業,或提供給一家非製造石化原料的工業者,而這些行為都沒有經過專案核准。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所煉製的石油。 例子:一家公司銷售了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煉製的石油產品。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報告其業務,或妨礙、拒絕或規避查驗。 例子:一家公司未按照規定報告其業務,或者妨礙、拒絕或規避了查驗行為。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原油提供予未經專案核准之非石油煉製業。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輕油提供予未經專案核准之非石油煉製業或非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所煉製之石油。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報告其業務,或妨礙、拒絕或規避查驗。
立法理由一、為貫徹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立法意旨,對於違反者處以相當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處罰與前條不同之處,在於不宜限期改善,爰分別訂定。
一、為貫徹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立法意旨,對於違反者處以相當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處罰與前條不同之處,在於不宜限期改善,爰分別訂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