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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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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
  2. 2.前項石油製品,其品質無法改善者,沒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6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的行為將受到處罰。根據法條的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者,將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并限期改善。如果屆期未改善,可以施以連續罰款直到改善為止。如果情節特別嚴重,還可以懲處停業三個月以下的措施,并有可能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如果石油製品的品質無法改善,那麼這些產品將被沒入。 範例:根據最新的石油管理法,如果一家公司輸入或銷售的石油製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6條的規定,該公司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的罰鍰。如果該公司拒絕改善產品品質或無法改善,主管機關可以沒收這些產品。此外,如果違法行為特別嚴重,可能還會被要求暫停營業最多三個月,或是被撤銷經營許可執照。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   前項石油製品,其品質無法改善者,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第二十九條確保石油製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規定,對於違反者,處以相當金額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   二、本條違反秩序情節較輕,其罰鍰額度亦參酌前條規定降低。

(0900927 制定)

一、為落實第二十九條確保石油製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規定,對於違反者,處以相當金額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   二、本條違反秩序情節較輕,其罰鍰額度亦參酌前條規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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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46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