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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准設立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生產業者,視為已取得酒精汽油、生質柴油與再生油品生產及銷售業務經營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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