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為國防需要而輸入石油、儲備安全儲油、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及其管理事項,不適用本法規定。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56條,軍事機關為國防需要而輸入石油、儲備安全儲油、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及其管理事項,不適用石油管理法的規定。這表示軍事機關在輸入石油、儲存安全儲油、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以及相關管理事項方面有一些特殊的規定,不會受到石油管理法的一般規範。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是否有關於軍事機關輸入石油、儲存安全儲油、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的具體範例或相關資料。
軍事機關為國防需要而輸入石油、儲備安全儲油、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及其管理事項,不適用本法規定。
立法理由軍事機關為國防需要而輸入石油、儲備安全儲油、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事涉國防機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核處並管理,不宜納入本法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軍事機關為國防需要而輸入石油、儲備安全儲油、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事涉國防機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核處並管理,不宜納入本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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