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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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 4 條」所規定,其內容如下: 1. 被扣留的石油價購金額,是根據受指定石油煉製業產製的燃料油批售價格,扣除貨物稅、營業稅及其他附加於燃料油之稅費後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桶燃料油的批售價格為 1000 元,且扣除稅費後僅剩 800 元,那麼被扣留的石油的價購金額為 800 元乘以百分之六十,即為 480 元。 2. 如果被扣留的石油是液化石油氣,則其價購金額是根據受指定石油煉製業產製供家庭使用的液化石油氣批售價格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瓶子液化石油氣的批售價格為 500 元,那麼被扣留的液化石油氣的價購金額為 500 元乘以百分之七十,即為 350 元。 參考資料: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能源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條,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
- 扣留名詞
- 營業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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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