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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石油價購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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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三條規定所得價購金額由主管機關保管,於依本法相關規定沒入確定後,繳交公庫;於被扣留石油應發還時,應將其價金發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5條規定,按照前三條的規定所得的價購金額由主管機關保管,在確定沒入後交給公庫。當被扣留的石油應該被發還時,應將其價款還給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應該得到該款項的人。 參考資料: 根據《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5條的規定,沒有具體的法律案例或判決作為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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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 5 條規定:「依前三條規定所得價購金額由主管機關保管,於依本法相關規定沒入確定後,繳交公庫;於被扣留石油應發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