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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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5條規定,按照前三條的規定所得的價購金額由主管機關保管,在確定沒入後交給公庫。當被扣留的石油應該被發還時,應將其價款還給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應該得到該款項的人。 參考資料: 根據《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5條的規定,沒有具體的法律案例或判決作為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沒入名詞
- 扣留名詞
- 持有名詞
-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 2 條條文
-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 3 條條文
-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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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