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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石油價購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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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
  2. 2.前項石油煉製業之指定,以於被扣留石油所在地附近具有儲油或處理設備者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2條,被扣留的石油如果有減損的可能或者不方便保管,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將其送給指定的石油煉製業者進行價購。根據第2項的規定,指定的石油煉製業者應該位於被扣留石油所在地附近並且具有儲油或處理設備。然而,根據上述的資料,並沒有提及具體的參考資料來解釋該法條的細節和案例。所以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析或範例。

  • 扣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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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 2 條規定:「被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前項石油煉製業之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