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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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2條,被扣留的石油如果有減損的可能或者不方便保管,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將其送給指定的石油煉製業者進行價購。根據第2項的規定,指定的石油煉製業者應該位於被扣留石油所在地附近並且具有儲油或處理設備。然而,根據上述的資料,並沒有提及具體的參考資料來解釋該法條的細節和案例。所以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析或範例。
- 扣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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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