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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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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生質燃料業者從事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輸入、銷售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 一、國外生產地點。 二、輸入方式。 三、計畫輸入量。 四、銷售計畫。 五、主要產品之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 六、品質管制計畫。
  2. 2.石油煉製業與石油輸入業輸入及銷售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3.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條及前二條規定申請之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法令《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5条的规定: 1. 生質燃料業者从事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輸入、銷售業務,应提交以下文件申请核准: - 國外生產地點 - 輸入方式 - 計畫輸入量 - 銷售計畫 - 主要產品之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 - 品質管制計畫 2. 石油煉製業與石油輸入業輸入及銷售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中央主管機關对申请文件不完整的情况会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完全的,可能会驳回申请。 参考资料: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122008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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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生質燃料業者從事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輸入、銷售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