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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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令《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5条的规定: 1. 生質燃料業者从事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輸入、銷售業務,应提交以下文件申请核准: - 國外生產地點 - 輸入方式 - 計畫輸入量 - 銷售計畫 - 主要產品之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 - 品質管制計畫 2. 石油煉製業與石油輸入業輸入及銷售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中央主管機關对申请文件不完整的情况会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完全的,可能会驳回申请。 参考资料: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12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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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