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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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有以下幾個重要的規定: 1. 生質燃料業者與再生油品業者銷售的酒精汽油、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國家標準,則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後才能銷售。這表示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品質標準,若無標準則需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 範例:例如,如果有一家生質燃料業者要生產和銷售生質柴油,該產品的品質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如果還沒有國家標準,業者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並經過核定才能進行銷售。 2. 生質燃料業者和再生油品業者在銷售油品時,應該出示或標示其品質和成分說明。每次出廠或輸入的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和再生油品都必須經過指定實驗室的化驗來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範例:例如,一家生質燃料業者要銷售生質柴油,他們必須出示或在產品上標明有關品質和成分的說明。每次產品出廠或輸入時,需要將油品樣本送到指定的試驗室進行化驗,以確保產品符合相關規定。 3. 對於前項化驗報告,必須保存三年。若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可以派員抽查油品品質及相關資料。這表示檢驗報告必須妥善保存並隨時提供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檢查。 範例:例如,一家再生油品業者在銷售產品之前,需要製作一份化驗報告,該報告必須保存三年以便未來的抽查或檢查需要。 4. 石油煉製業依據法規第38條之一的規定,摻配和銷售的酒精汽油或生質柴油,不適用於第一項的規定。這表示石油煉製業在摻配和銷售酒精汽油或生質柴油時,適用不同的規定。 以上是對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的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解釋。這些解釋來自於該法條本身的內容及相關法規文件,以確保參考資料與問題有100%的關聯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
- 石油管理法 第 3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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