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生質燃料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准後,始得自國外輸入生產B100 生質柴油之原料,且以生產 B100 生質柴油之用途為限。
  2. 生質燃料業者應自國外輸入十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3. 前項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包含經營主體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原料、數量及用途、原料來源國及該國生產廠商。 二、B100 生質柴油預定銷售對象及數量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交易發票影本或其他交易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