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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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6-1條,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款,生質燃料業者在從國外輸入生產B100生質柴油之原料前,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此外,生質燃料業者只能以生產B100生質柴油的用途進行生產。 範例:如果一家柴油生產廠商想要從國外輸入用於生產B100生質柴油的原料,他們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等待核准。同時,他們只能使用這些原料來生產B100生質柴油。 2. 根據該條第2款,生質燃料業者在從國外輸入原料前,必須在輸入十日前檢具相關文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文件不完整或記載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業者七日內補正。如果業者未能在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完全,申請將被駁回。 範例:一家計劃從國外輸入原料生產生質柴油的公司在輸入前必須在輸入十日前備齊相關文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文件不完整或有缺漏,中央主管機關會通知該公司在七天內補正。如果公司未能在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他們的申請將被駁回。 3. 根據該條第3款,應提供以下文件: - 申請書,必須包含經營主體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原料、數量及用途、原料來源國及該國生產廠商的相關資訊。 - B100生質柴油預定銷售對象及數量等相關證明文件。 - 交易發票影本或其他交易文件。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範例:一家生質燃料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供完整的申請書,包括經營主體及負責人的相關資訊、輸入原料的數量和用途,以及原料來源國和生產廠商的相關資訊。同時,他們還需要提供相關的銷售對象和數量證明文件,交易發票影本或其他交易文件,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駁回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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