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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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質燃料業者生產或輸入之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限售予石油煉製業、輸出或供特定對象自行使用。
- 2.再生油品業者生產之再生油品,國內限供工廠、焚化爐、發電作為燃料使用或售予石油煉製業。
- 3.前二項銷售者,於新增特定對象時,均應檢具同意使用書或銷售契約書,載明該銷售對象對其油品成分、特性之瞭解程度及自行使用意願,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生質燃料業者生產或輸入的E100酒精汽油或B100生質柴油只能出售給石油煉製業、輸出或特定對象自行使用。根據[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生質燃料業者在生產或輸入E100酒精汽油或B100生質柴油時,僅能將其售予石油煉製業、輸出或供特定對象自行使用。 2. 再生油品業者生產的再生油品只能供應給工廠、焚化爐、發電廠作為燃料使用,或售予石油煉製業。同樣根據[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再生油品業者生產的再生油品僅能供應給工廠、焚化爐、發電廠作為燃料使用,或售予石油煉製業。 3. 在新增特定對象時,前述兩項的銷售者都需要檢具同意使用書或銷售契約書,其中要載明該銷售對象對其油品的成分、特性的瞭解程度以及自行使用的意願,並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一要求是為了確保酒精汽油和生質柴油再生油品的適當使用,並確保相關對象對其特性有足夠的了解和意願。 參考資料: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15)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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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