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再生油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出,且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輸出: 一、再生油品輸出申請書。 二、銷售契約書(含產品規格)。 三、出口油品化驗報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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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油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出,且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輸出: 一、再生油品輸出申請書。 二、銷售契約書(含產品規格)。 三、出口油品化驗報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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