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 7-1 條
快速跳轉
再生油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出,且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輸出: 一、再生油品輸出申請書。 二、銷售契約書(含產品規格)。 三、出口油品化驗報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7-1條,再生油品業者若欲輸出產品,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申請時需檢附再生油品輸出申請書、銷售契約書(包含產品規格)、出口油品化驗報告等文件。此外,還可能需要提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以下是一個與此法規相關的範例:假設某再生油品業者計劃輸出一批再生柴油產品,他們必須填寫再生油品輸出申請書,並在申請中提供相關文件,如銷售契約書以及該批產品的化驗報告。一旦申請獲得核准,業者必須在核准日後的一個月內完成輸出。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