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計畫,並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生產、輸入、銷售、儲存或輸出情形作成書表,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
備查。
石油煉製業或石油輸入業從事生質燃料或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不適用前項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