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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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計畫,並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生產、輸入、銷售、儲存或輸出情形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2.石油煉製業或石油輸入業從事生質燃料或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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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法條,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共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應在每年十月底前編製次一年的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計劃,並在每月二十日前提交前一月的生產、輸入、銷售、儲存或輸出情況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備查。第二項規定,石油煉製業或石油輸入業從事生質燃料或再生油品的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則不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生質燃料包括由生物質製成的燃料,例如生物柴油和酒精汽油。再生油品則是指經過特定處理過程後,重新使用的石油產品。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規定,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需要每年編製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計劃,並在每月提交相關的報告。而第二項則明確表示石油煉製業或石油輸入業不需要遵守這些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生質燃料生產商每年十月底前編製了次年的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計劃,並在每月的二十日之前提交了每個月的報告,則該公司就符合該法條的第一項規定。然而,如果一家石油煉製公司或石油輸入業者從事生質燃料或再生油品的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則他們不需要遵守這些報告的要求,因為第二項規定免除了他們的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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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