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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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之案件,除進行書面審查外,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勘。
- 2.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報告其業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相關資料,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 3.中央主管機關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報告其摻配業務經營情形,或報告其摻配酒精汽油、生質柴油之流向,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予以查核,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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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者進行書面審查外,還可以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勘,以核實相關情況(參考資料1)。若中央主管機關覺得必要的話,可以請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報告其業務情況,並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相關資料,業者不得拒絕或規避(參考資料2)。同樣地,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生質燃料業者報告其摻配業務經營情形或報告其摻配酒精汽油、生質柴油的流向,並可以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查核,業者同樣不得拒絕或規避(參考資料3)。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全文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主管機關對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之查核辦法 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主管機關對生質燃料業者之摻配業務經營情形或所採用之生質柴油及酒精之流向,及其再生油品業者之摻配業務經營情形或所採用之生質柴油及酒精之流向查核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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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