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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之案件,除進行書面審查外,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勘。
  2.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報告其業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其實際營業相關資料,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3. 中央主管機關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報告其摻配業務經營情形,或報告其摻配酒精汽油、生質柴油之流向,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予以查核,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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