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石油管理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制定的。參考的法規為石油管理法,該法規定了能源管理法與石油管理法的適用範圍和規定。根據石油管理法第55條規定,自石油管理法施行之日起,能源管理法中有關石油之規定不再適用。另外,根據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經營汽油、柴油、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的零售業務者應申請核准設站,設站完成並經審查合格後才能營業。而違反上述規定者,依石油管理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可處以罰鍰。根據這些法規,當犯罪後的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時,應該針對該案做出相應的處理,可能是諭知免訴或者依據相關的行政罰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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