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石油管理法54

快速跳轉
  1. 1.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下列各款職務時,因人員、設備不足、有遭遇抗拒之虞、危及公共安全之虞或其他有正當理由者,得請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 一、取締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石油蒸餾、精煉或摻配石油。 二、取締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供應石油製品予未依本法設置加油、加氣站而經營加油、加氣業務,或未依本法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或未依法登記而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 三、調查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銷售溶劑油、潤滑油或其他具有揮發性碳氫化合物,供車輛或動力機械作為燃料使用。 四、取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 五、取締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 六、取締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專案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七、查核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或銷售溶劑油或潤滑油之貨品流向。 八、取締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
  2. 2.前項違法事件之檢舉人及查緝人員,得酌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54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在執行特定職務時,若因人員、設備不足、有可能遭遇抗拒或危及公共安全等正當理由,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這些特定職務包括: 1. 取締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石油蒸餾、精煉或摻配石油的行為。 2. 取締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石油製品給未依照本法設置加油、加氣站而從事加油、加氣業務,或未依照本法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或未依法登記而從事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的行為。 3. 調查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銷售溶劑油、潤滑油或其他具有揮發性碳氫化合物作為車輛或動力機械燃料使用的行為。 4. 取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油、柴油批發業務的行為。 5. 取締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的行為。 6. 取締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的行為。 7. 查核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或銷售溶劑油或潤滑油的商品流向。 8. 取締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的行為。 根據目前的資料,沒有直接與該條款相關或引用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2

(0900927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下列各款情事,得請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   一、取締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石油蒸餾、精煉或摻配石油。   二、調查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銷售溶劑油或潤滑油等具有揮發性碳氫化合物,供車輛或動力機械作為燃料使用。   三、取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者。   四、取締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   五、取締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六、查核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或銷售溶劑油或潤滑油之貨品流向。   七、取締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者。   前項違法事件之檢舉人及查緝人員得酌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107 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下列各款職務時,因人員、設備不足、有遭遇抗拒之虞、危及公共安  全之虞或其他有正當理由者,得請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   一、取締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石油蒸餾、精煉或摻配石油。   二、取締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供應石油製品予未依本法設置加油、加氣站而經營加油、加氣業務,或未依本法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或未依法登記而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   三、調查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銷售溶劑油、潤滑油或其他具有揮發性碳氫化合物,供車輛或動力機械作為燃料使用。   四、取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   五、取締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   六、取締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七、查核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或銷售溶劑油或潤滑油之貨品流向。   八、取締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   前項違法事件之檢舉人及查緝人員,得酌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十四條第三項之修正,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另考量警察機關勤務繁重,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於取締或查核業務時,請求協助之條件,以減輕警察機關之負擔。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調整款次,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八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0900927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107 修正)

一、配合第十四條第三項之修正,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另考量警察機關勤務繁重,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於取締或查核業務時,請求協助之條件,以減輕警察機關之負擔。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調整款次,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八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石油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5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下列各款職務時,因人員、設備不足、有遭遇抗拒之虞、危及公共安全之虞或其他有正當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