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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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礦業准許登記冊及附屬文件、礦區圖或其他登記資料時,每件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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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其法條的第6條,礦業規費收費標準包含以下兩項內容: 1. 主管機關應要求申請人支付勘查費用,當申請人希望派員前往礦業申請地或礦區進行勘查時。 2. 勘查費用的收取標準應根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的規定,收取相應的費用。 根據此法條的相關資料來源,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公務出國支出審查暫行辦法」,派員前往礦業申請地或礦區進行勘查的旅費,將按照公務員出國津貼規定的相關費用進行報銷。這表示主管機關收取的勘查費用將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旅費報支要點,並根據其中的基準來確定所收取的費用金額。
- 業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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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