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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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礦業申請案核准後,應填發或批註礦業執照或礦場登記證者,每紙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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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當利害關係人申請抄發登記冊及附屬文件、礦區圖、重複礦區關係資料時,需要支付相應的抄錄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1. 登記冊及附屬文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2. 礦區圖: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3. 重複礦區關係資料: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這表示當利害關係人需要申請抄錄相關文件時,需根據上述規定支付相應的抄錄費用。
- 業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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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