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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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礦業申請案性質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勘查費、審查委員出席費及稿費: 一、探礦權礦業附屬文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採礦權礦業附屬文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三、依本法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需邀集專家、學者出席審查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計收。 四、主管機關應派員勘查者,勘查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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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礦業申請案需支付不同項目的執照費用。以下是各項執照費用以及相關的範例: 一、探礦權之設定: (一)創始設定:新臺幣五千元。 例如,如果一個公司申請設定新的探礦權,他們需要支付新臺幣五千元的執照費。 (二)因礦區合併而設定:新臺幣二千元。 例如,如果兩個礦區合併而成一個新的探礦權,相關的公司需要支付新臺幣二千元的執照費。 (三)因礦區分割而設定:新臺幣二千元。 例如,如果一個礦區因分割成兩個探礦權,相關的公司需要支付新臺幣二千元的執照費。 二、探礦權之變更: (一)增區或增減區:新臺幣三千元。 例如,如果一個探礦權的範圍擴大或縮小,相關的公司需要支付新臺幣三千元的執照費。 (二)減區:新臺幣一千元。 例如,如果一個探礦權的範圍減少,相關的公司需要支付新臺幣一千元的執照費。 (三)增加礦質:新臺幣二千元。 例如,如果一個探礦權的礦質類型增加,相關的公司需要支付新臺幣二千元的執照費。 三、探礦權之移轉: (一)因繼承而移轉:新臺幣一千元。 例如,如果一個探礦權因被繼承而轉讓,相關的公司需要支付新臺幣一千元的執照費。 (二)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移轉:新臺幣三千元。 例如,如果一個探礦權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轉讓,相關的公司需要支付新臺幣三千元的執照費。 四、探礦權之展限:新臺幣三千元。 例如,如果一個探礦權的展期延長,相關的公司需要支付新臺幣三千元的執照費。 其他項目,如採礦權之設定、變更、移轉,以及合夥之礦業和礦業權者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都有相對應的執照費用。 以上資料參考自「礦業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
- 礦業法 第 9 條條文
- 礦業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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