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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規費收費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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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納登記費如下: 一、礦權之設定、展限、減區、合併、分割、調整、移轉,礦業權者加入、退出合辦或變更其他登記事項,抵押權設定、變更、移轉、消滅,補發礦區圖、礦業執照、礦場登記證或礦業印鑑卡: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採礦權者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之土石: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礦場申報開工、礦場名稱變更或換發礦場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自行廢業: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申請變更礦業附屬文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核定或變更核定礦業用地: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七、申請廢止原核定礦業用地: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2. 2.前項各款礦業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應分別計收;以主管機關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每件登記費得減收新臺幣五百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礦業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了不同種類的礦業登記應繳納的登記費用。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以下是各項登記所需繳納的登記費用範例: 一、探礦權之設定:創始設定、因礦區合併而設定、因礦區分割而設定,每種都是新台幣二千元。 二、探礦權之變更:增區或增減區、減區、增加礦質,每種都是新台幣二千元。 三、探礦權之移轉:因繼承而移轉、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移轉,每種都是新台幣二千元。 四、探礦權之展限:新台幣二千元。 五、採礦權之設定:創始設定、因礦區合併而設定、因礦區分割而設定,每種都是新台幣二千元。 六、採礦權之變更:增區或增減區、減區、更正礦質、增加礦質,每種都是新台幣二千元。 七、採礦權之移轉:因繼承而移轉、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移轉,每種都是新台幣二千元。 八、採礦權之展限:新台幣二千元。 九、合夥之礦業其礦業合辦人之加入、退出、繼承及其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新台幣二千元。 十、礦業權者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新台幣二千元。 十一、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之土石:新台幣二千元。 十二、礦業權者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新台幣二千元。 十三、申請自行廢業:新台幣二千元。 十四、採礦權抵押權之設定或移轉:新台幣二千元。 十五、採礦權抵押權之變更或消滅:新台幣二千元。 十六、採礦權抵押權者名稱、住所變更或更正:新台幣二千元。 十七、申請發給、批註、補發或換發礦場登記證:新台幣二千元。 十八、申報礦場停工:新台幣四千元。 十九、補發礦業執照:新台幣二千元。 二十、補發礦區圖:新台幣二千元。 二十一、礦場名稱變更:新台幣二千元。 二十二、礦業權者或合夥之礦業其礦業合辦人印鑑變更:新台幣二千元。 此問題涉及的參考資料是「礦業規費收費標準」,該法規是依據礦業法依法制定的。根據礦業法,探礦權和採礦權是需要進行登記的,而這些法規則定了不同登記事項應繳納的登記費用。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新台幣二千元為登記費的標準金額,針對不同的登記事項都一致。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釋義,希望能幫助您理解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抵押權設定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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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納登記費如下: 一、礦業權之設定、展限、減區、合併、分割、調整、移轉,礦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