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31 條
- 1.設定礦業權之申請無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申請人將其書圖文件刊登於指定網站,並在礦業申請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公開展覽三十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或公開展覽之期間內於指定網站或書面表達意見後,舉行說明會,聽取意見,並通知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參與。但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業申請人得免通知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參與。
- 2.礦業申請人應將前項之書面意見及說明會紀錄彙送主管機關。
- 3.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探礦構想書圖、開採構想書圖之審查。
- 4.主管機關於准駁礦業權後,應將准駁之決定,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於指定網站。
- 5.礦業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助查詢個人資料;主管機關為協助查詢,得洽相關機關提供。礦業申請人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6.第一項說明會之召開程序、應刊登與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礦業申請地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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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31條的規定,該法條主要內容如下: 1. 礦業權申請人需將其書圖文件刊登於指定網站,並在礦業申請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公開展覽三十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或公開展覽之期間內表達意見。但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的申請人無需通知土地與建築物的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參與。 範例:甲公司申請礦業權開採特定礦產,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甲公司需將相關書圖文件刊登在指定網站上,並在當地公所、村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進行公開展覽。民眾、團體及機關在這個三十天的期間內可以對甲公司的申請提出意見。 2. 礦業申請人應將前項的書面意見及說明會紀錄彙送主管機關。 範例:乙個人對某礦業申請人的申請提出意見,他把意見以書面形式送給主管機關。 3. 主管機關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探礦構想書圖、開採構想書圖的審查。 範例:某主管機關在審查探礦構想書圖時,邀請了一位專家學者作為顧問。 4. 主管機關在准駁礦業權後應將准駁之決定主動公開於指定網站,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 範例:某主管機關在准駁一個礦業權申請後,將相關決定公開在指定網站上。 5. 礦業申請人通知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後,可以申請主管機關協助查詢個人資料;主管機關可以洽相關機關提供協助。取得的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範例:甲公司通知相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權人後,發現有些個人資料需要查詢,因此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查詢。 6. 第一項說明會的召開程序、刊登與公開展覽的書圖文件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如果礦業申請地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則由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後定之。 範例:礦業法第31條第一項的說明會召開程序、書圖文件的刊登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將由主管機關制定。如果礦業申請地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則主管機關需要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進行協商,並制定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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