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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礦業法 第 19 條

申請設定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礦業申請人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齊申請書圖文件。 二、所附礦區圖無地名或礦區境界線。 三、礦業申請地不在管轄區域內。 四、申請人不合第七條規定。 五、申請第三條所列之礦。 六、礦業申請地全部為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停止接受申請之區域或為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禁止探採之區域。 七、申請之礦為礦業保留區內經指定禁止探採之各項礦質。 八、未繳納設定礦業權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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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礦業法第19條規定了設定礦業權申請時可能導致主管機關不受理的情形。以下是該法條各項情形的解釋: 一、礦業申請人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齊申請書圖文件:表示申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提出完整的申請文件,包括申請書和相關的圖表文件。 二、所附礦區圖無地名或礦區境界線:表示所附的礦區圖缺少地名或礦區的界線。 三、礦業申請地不在管轄區域內:表示申請人選擇的礦業申請地不在主管機關的管轄範圍內。 四、申請人不合第七條規定:表示申請人未按照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申請,具體內容需要參考該第七條的規定。 五、申請非屬第三條所列之礦:表示申請人所申請的礦不屬於礦業法第三條所列舉的礦種。 六、礦業申請地全部為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停止接受申請之區域或為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禁止探採之區域:表示申請地全部位於根據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已經停止接受申請或禁止探採的區域。 七、申請之礦為礦業保留區內經指定禁止探採之各項礦質:表示申請的礦屬於已經被指定禁止探採的礦種,而該礦種位於礦業保留區內。 八、未繳納設定礦業權申請費:表示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設定礦業權申請費。 以上是對礦業法第19條各項情形的解釋。參考資料中未提供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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