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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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第六條公告之專土專用區域,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採取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後專土專用區域新舊關係書圖。
- 2.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得就已公告之專土專用區域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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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土石採取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內容: 1. 依照第六條核定的土石採取計畫變更的規定: 採取土石的人如果需要變更核定的土石採取計畫,必須檢具理由書和變更後的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核准。這表示採取土石人在變更土石採取計畫時需要遵守相應的程序,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 2. 中央主管機關變更已核定的土石採取計畫的權限: 為了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和土地的整體有效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有權直接對已核定的土石採取計畫進行變更。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在確保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維護環境的前提下,可以對土石採取計畫進行必要的調整。 範例:比如採取土石的人因為工程需要進行變更,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具體來說,需要檢具理由書和變更後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中央主管機關在核准後,採取土石人就可以進行新的變更後計劃所規定的土石採取工作。 以上回答依據提供的內容進行解讀和分析,並參考中華民國土石採取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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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