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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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六條公告之專土專用區域內,其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需要採取土石時,應洽請原核定之採取人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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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當其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需要在土石採取區域內進行土石採取時,應該先與原申請劃定該區域的工程主辦機關或承包廠商聯繫,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核准。具體的舉例可以是,如果一個城市的市政府需要在一個土石採取區域內進行道路建設,他們需要先聯繫負責該土地的土石採取許可主辦機關或承包商,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該計劃,以獲得核准。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新的土石採取相關法規或政府發布的相關指導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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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