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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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土石採取免申辦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依據第6條核准土石採取的採取人,如果需要延長土石採取期限以配合原公共工程施工的需要,必須在原核准期限屆滿前的三個月內申請展延。 2. 第6條第1項規定,關於上級機關核准文件、土石流向管控計畫,以及土石採取計劃所需的書件等,這些規定都適用於前項提到的展延申請。 根據這些規定,若是採取人需要延長土石採取期限,必須在既定的時間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和申請,以經過審查後才能獲得展延核准。
- 第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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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