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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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之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列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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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進行列冊登記。 這意味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土石採取場的負責人和技術主管符合相關資格,並將其納入登記冊中。這有助於監督和管理土石採取場的運營,確保其符合相關規定和技術要求。 例如,一個直轄市的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提交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如相關教育背景或執業證書。主管機關可以對這些資格進行審核,並核准合格者進行列冊登記,以便追溯和監控土石採取場負責人的資格狀況。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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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