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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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土石採取人若要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和技術主管,應附上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和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的申報書、身分證影本、學經歷證件影本、沒有重複聘用的切結書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并核准。 2. 根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如果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技術主管的資格不符合第二條或第三條的規定,則不會獲得核准。
- 切結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條或第三條條文
-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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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