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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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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石採取人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者,應檢附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申報書(如附件一)、其身分證影本、學經歷證件影本、無重複聘用之切結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
  2. 2.前項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技術主管之資格不符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者,應不予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土石採取人若要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和技術主管,應附上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和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的申報書、身分證影本、學經歷證件影本、沒有重複聘用的切結書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并核准。 2. 根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如果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技術主管的資格不符合第二條或第三條的規定,則不會獲得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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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第 4 條規定:「土石採取人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者,應檢附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申報書(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