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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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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擔任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礦場負責人職務者。 二、曾擔任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職務者。 三、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者。 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礦業工程、礦冶工程、資源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測量工程、水土保持、環境工程、地質、地理、建築工程、機械工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科系畢業,且曾從事土石採取有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五、國中以上畢業,並領有重機械操作挖掘機技術士證照或相關工程機具操作證照,且從事土石採取有關工作達一年以上者。 六、國中以上畢(肄)業,且從事土石採取有關工作三年以上,或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舉辦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訓練之結業證書者。
  2. 2.前項有關曾從事土石採取有關工作之範疇,由中央主管機關個案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第3條,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1. 曾擔任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礦場負責人職務。 2. 曾擔任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職務。 3. 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 4.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且曾從事土石採取工作一年以上。 5. 國中以上畢業,並持有重機械操作挖掘機技術士證照或相關工程機具操作證照,且從事土石採取工作一年以上。 6. 國中以上畢業,且從事土石採取工作三年以上,或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舉辦的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訓練結業證書。 其中,曾從事土石採取工作的範疇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個案認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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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第 3 條規定:「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擔任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礦場負責人職務者。 二、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