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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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場負責人之職掌範圍如下: 一、作業場所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 二、土石採取場現場人員之指揮及管理。 三、安全設備之設置及變更之籌劃。 四、採取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之監督。 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研擬。 六、其他有關土石採取場作業監督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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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土石採取場負責人的職掌範圍包括以下項目: 1. 作業場所安全措施的設計、管理和維護:土石採取場負責人需要確保作業場所的安全,並負責設計、管理和維護相應的安全措施。 2. 土石採取場現場人員的指揮和管理:負責人需要指揮和管理土石採取場的現場人員,確保他們按照相關的法規和規定進行作業。 3. 安全設備的設置和變更的籌劃:負責人需要規劃和執行相關的安全設備的設置,並根據需要進行變更。 4. 採取計畫的擬訂和實施的監督:負責人需要制定土石採取的計畫,並監督其實施過程。 5. 災變處理、調查和防範對策的研擬:負責人需要研究災變的處理方法,進行調查,並制定相應的防範對策。 6. 其他有關土石採取場作業監督和管理事項:負責人需要負責其他與土石採取場作業監督和管理有關的事項。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相關法規,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了土石採取場負責人的職掌範圍,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的安全措施設計、人員管理、安全設備的設置和變更的籌劃、採取計畫的擬訂和監督、災變處理的研擬以及其他相關監督和管理事項。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土石採取場的安全,並有效地管理和監督土石採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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